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算卖淫吗
支招
司法应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风尚,将其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须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
[微言大义]
@丁丁: 跟“戴套不算强奸”一样奇葩!
@弥: 乱了,这世道!
@阿甘: 神的解释!吾辈三观尽毁!
@原来的我: 如果这都不算,以后满大街都是这样的店铺了,打着擦边球的合法店!
@wusuli161064: 执法认定是执行法律的,司法部该有解释,以避免各地执法的标准不一和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