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算卖淫吗
质疑
发廊提供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莫非要开放?
一直让我们广大群众认为在发廊歌厅相关服务人员所从事的“波推”、“打飞机”等服务为色情卖淫行为,而如今这传统意识居然让广东省高院在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以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将“波推”、“打飞机”等行为不再列为卖淫违法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只能是无罪释放。发廊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这如何不让我们广大群众惊诧道:“这难道是要开放吗?”
提醒
法律不能为“打飞机”留下可乘之机
无论是从道德、情理、法理还是社会风气的角度出发,“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提供类似色情服务的被告,先是被提起公诉,之后又无罪释放,确实有点儿让人感觉搞不明白。
很明显,“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处在了罪与不法的边缘,成了执法与管理的“真空期”。以犯罪处罚吧,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不处罚吧,又不足以明确禁止的要求和行为责任的追究。
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罚“打飞机”之类的(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我们有必要先认清其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明确“是否要禁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至少,不能让“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在罪与非罪、法与非法之间飘荡,出现有的判刑有的则无罪释放的执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