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明文规定“波推”属卖淫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来讲,理发店就是理发店,按摩店就是按摩店,理发店里怎么能干起了超范围经营的色情买卖?“超范围”经营,至少工商该有管理的对应措施,如果是单纯的“手淫”“波推”等性交易,至少应当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之类的必要要件。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无卫生条件,这样的色情交易到底该由谁来管?
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女性交行为。那么,除了生殖器性交之外的卖淫方式都有哪些都可能是哪些?这些问题难道不是法律部门的头等大事?正衣冠要镜子,正社会要法律,连镜子都成了“哈哈镜”,忽儿照出高个,忽儿照出矮子,此厢是犯罪,彼厢却无罪释放,法律到底还有没有权威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那么,“波推”“打飞机”,可不可以合法经营?理发店“兼营”“波推”业务,那下一步就完全可以分开专营,大街上就完全可以存在“波推店”,“洗飞机店”。如此一种色情泛滥的景象恐怕连周边色情繁荣的国家地区也望尘莫及。这岂止是一种法律的尴尬?
法律不应当存在灰色地带,更不应当存在“卖淫罪”的模棱两可。禁“波推”或开“波推”,法律应当给出唯一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