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奴中的性虐恋心理深刻探讨
被虐的种种表现,因本身性质所限,是显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而对社会生活不会发生很大的危害。由于其危险性小,因而受虐恋的历史虽极悠久。虽在文化史里随时可以发现,而把它当作一种确切的性变态,却是很晚近的事。克拉夫特埃平在他的《性的精神病态学》里,最初把它的特点如实地叙述出来,从那时起,它的歧变的地位才算完全确定。施虐恋便不然了。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上,它和受虐恋虽有极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学和法医学上,它的意义却很不一样。施虐恋的各种程度亦大有不齐,其中最轻微的,即如前文所提的“情咬”之类,当然是无关宏旨,但程度最严重的某些方式往往可以造成极危险的反社会惨剧。轻者可以伤人,重者可以杀人。这一类造成刑事案的施虐恋的例子并不算太少,虽不全到杀人的地步,但伤人则时有所闻。还有一类例子则牵涉到学校老师、家庭妇女和其他对儿童婢女可以作威作福的人,这些人种种惨无人道的虐待行为也大都出于施虐恋的动机。
施虐恋和受虐恋是男女都可以表现的歧变。受虐恋则男子表现得独多。这是有原因的。一则也许因为相当程度的所谓性的屈服或受虐恋的初步表现,可以说是女性的正常的一部分,不能算作歧变;再者(冒尔曾经指出过)在女子方面根本无此需要,因为女人的性活动本来是比较被动的与顺受的,受虐恋一类所以加强性能的刺激或代用品就没有多大用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