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轮奸后自首 获得法律轻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冯某权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
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冯某权直接实施强奸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冯某权过早辍学,辍学后没有跟随父母亲生活,缺乏应有的教育与管制,自我控制能力差,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发育时期,追求不良刺激,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冯某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