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轮奸后自首 获得法律轻判
2013年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冯某权(17岁)伙同冯某生(另案处理)、张某桂(14岁)、冯某某四人驾驶摩托车搭乘庞某某到博白县凤山镇一家KTV喝酒唱歌,并于次日凌晨将庞某某带到博白县凤山镇某宾馆309号房,不顾庞某某反抗强行轮流对庞某某实施奸淫。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权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向被害人庞某某表示了道歉,庞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权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冯某权对检察院的指控表示无异议。法庭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冯某权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哥哥、姐姐各一个且均随父母亲出外打工,冯某权属留守儿童,从小自己一人在家生活,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就开始辍学,辍学后在家游玩,没有积极上进生活目标,与家人极少沟通交流,平时常和同案人冯某生等人来往。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被害人感到深深的内疚,后悔因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会真诚接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