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片面轮奸行为该如何处理
为此,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乙,由于其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之后,为了报复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客观上已对受害人造成了轮奸的危害,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上在他人遇到强奸犯罪的伤害时,不仅不予以协助,反而更甚一步,再次对受害人实施轮奸,主观恶性极深,符合轮奸情节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追究其轮奸的责任,提升强奸罪的法定刑。况且,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连续被两个陌生的男人强奸,这种连续、轮流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事先有通谋的轮奸行为。
另外,正如上所述,轮奸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一种规范行为,是一种客观违法,而不是一种主观违法,轮奸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片面轮奸就不会与共同犯罪理论相冲突。
另有学者则认为,“尽管乙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与甲轮流强奸丙的故意,而且,事实上被害人受到的是两次强奸即所谓‘轮奸’的伤害效果,但由于乙并未分担或者加担甲实施的强奸实行行为,缺乏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要件,因而属于在同一时间或者近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同一犯罪,在性质上属于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为此,对上述事例中的乙也应以强奸罪的基本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