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中必须要遵循的性行为原则
(二)婚姻缔约的合法原则
性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社会又是充满各种规范的,性行为同样须由道德规范和法律来制约。婚姻缔约,就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两个异性之间产生爱情,而这爱情又是自愿与无伤害的,也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认可,才是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在《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
(三)无伤害原则
"无伤害"原则主要指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会伤害对方和其他人的幸福,不会伤害后代的健康,不会伤害社会的安定发展。另外也有讲究性卫生,使性交行为不会损害于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
(四)爱的原则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即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性的活动,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之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道德的重要原则。单纯的"自愿",可能是没有爱情的自愿。卖淫与嫖妓,双方均出于自愿,但这是不符合人类性道德原则的性行为。出于某种原因,如抵偿债务、报恩,或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是在"自愿"基础上,也谈不上爱情,是不道德的。遵循爱的原则体现了人类性行为的高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