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性贿赂与感情的灰色地带
自2001人大代表提出“性贿赂应该犯罪化”议案以来,是否应将“性贿赂”犯罪化列入刑法惩处再次成为公众话题。下面,就以2004年12月,当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案情为例,看看性专家李银河是怎么看的吧!
法律与性贿赂的关系究竟如何,作为女性的安惠君接受“性贿赂”带给我们哪些新的启示?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
主持人:“性贿赂罪”的提出到现在,社会对成立这一罪名的呼声很高,但司法机构却因其“难以界定”与“难于取证”而迟迟未能立罪,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银河:从法律的角度讲,的确是很难定罪。尤其是在安惠君这样的案子中,“行贿方”是用自己的身体或感情去行贿,他(她)既是行贿方又是载体。假如当事双方说他们是有感情的,你能怎么办?因为两性关系是一种私人以及精神层面的东西,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是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很显然,这个是法律无法量化的。因此更无法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定罪与处罚。
有另一种情况是比较好处理的,比如通过花钱买色情行业的服务来向受贿方贿赂。这种情况因为功利目的明确、贿赂数目可以从所花金钱中得到量化,所以一般都能处罚到行贿方。但关于受贿方,又有一个新问题出现,假如受贿方一口咬定自己是因为喜欢行贿方送来的女人(或男人),基于感情的基础上才发生的性行为?法律能够制裁这个吗?所以“性贿赂罪”的确有很多界限模糊的东西,我们无法把一切都交给法律去解决。
主持人:假如法律无法解决,在道德感又如此薄弱的今天,我们还能凭借什么?
李银河:还是只有道德的批判。我认为,在所有的性方式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同性恋也好、虐恋也好,虽然一开始也受到了很猛烈的道德批判,但基于双方平等、又未伤害到第三方,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个人的选择,社会应该宽容对待;而婚外情与“性贿赂”都应该受到严厉的道德批判。一个是因为伤害了第三方利益,另一个则是用权势买性,在性行为中与对方并不平等。至少在我看来,一个同性恋者要比性受贿者纯洁很多,因为前者是基于爱而不是欲。
著名性学家:李银河
主持人:“性贿赂”中作为载体的女人(或男人)、包括性交易中的小姐,又如何看待?
李银河:对于一些把出卖性作为谋生工具的女性,我没办法批判。其实这个问题自古就有,以前旧式婚姻里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嫁给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提供长达一生的性服务,这不就是交易?即使在现在,现实中也有大把的婚姻是基于金钱的考虑而来,今天的婚姻中又有多少性是出于爱而不是出于利益的需求?我猜不到一半。
虽然到现在为止没有办法可以制止一个人将自己的性作为商品交易出去,但可以说他们的道德层次不高。当别人都可以单纯地享受性时,她却要将其作为商品交换——至少他们是可怜的。尤其对男人来讲是这样。虽然社会上常常有人对这些人提出指责,我认为没有理由这样做,自认为道德层次很高的那部分人没有理由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没有理由将自己的尺度作为标准去对另一部分人横加指责,道德靠的是感化,靠的是自我调节和约束,这只能通过教育来解决,不能指望通过法律来进行干预。
主持人:安惠君事件中,焦点都聚集在“女局长授意男下属对其性贿赂”,而真正导致安受到处罚的钱财受贿倒成了其次。
李银河:大家关注,是因为这个事情稀奇。因为一贯的情况是女的在两性关系中地位比较低,一般都是作为行贿工具的第三方出现。这次翻身做了“主角”,在性方面利用职权剥削男下属。对媒体来讲,这是卖点;对群众来讲,这是谈资。
其实,报纸上经常报道男贪官有情妇,大家没这么沸沸扬扬。天底下贪官都一样,所以女腐败分子和男腐败分子的趣味也一样,除了钱财就是性,这没什么好奇怪的。
主持人:性之所以可以成为一种贿赂,是不是也跟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有关?因为也有消息称安与男下属的非正常关系是因其婚姻不和谐而导致。
李银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肯定有问题,有一些东西是违反人性的。有一部分人喜欢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不喜欢这样,目前的婚姻制度并没有照顾到所有人的需要。据我所知,现在北欧国家有50%的配偶是不结婚而长期生活在一起。
权色交易、性贿赂,包括情人现象,是社会针对婚姻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的自我调节——当然这有可能是以一种极端或错误的方式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生存的方式、生存的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在推动着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逐渐发生着变化。现在很多男人有了钱都会想找情人,你不能仅仅只是指责当事人的道德低下,要想想我们的文化背景。对女人的拥有从来就是中国男权社会中一个不成文的成功标志。现在男女略微平等一些,一个有权有钱的女性,当她的婚姻不满足,自然会需要情感需求,所以也会有女人养情人。无论情妇或者情夫,也许一开始是建立在平常所说的“权色交易”之上的,但是人是感情动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有了感情,你就很难说这还是一种交易了……人感情范畴的东西恰恰是法律最难界定的,但是建立在金钱和交易之上的感情和性我不认可。
主持人:那么落回到安惠君事件中,虽然司法机构以“涉及个人隐私”为名没有调查此事的细节,也回避了安的性贿赂说法,你认为媒体以“性贿赂”报道此事合适吗?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李银河:性贿赂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罪名,只是媒体的说法。我想也许提“性骚扰”更合适。因为首先双方地位不平等,假如真的如传闻所言,安惠君利用自己的职权对下属有所暗示、提拔为自己付出性服务的男下属,那么这应该算是一种性骚扰与以权谋私。
而假设双方自愿,又基于感情基础,那么性骚扰与性贿赂都无法成立,唯一能定罪的就只能是以权谋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