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性骚扰应该如何判断呢?

更新:2017-08-05

性骚扰:性骚扰应该如何判断呢?

性骚扰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如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指出: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应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该女性做出性骚扰。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界定判断1、当时的感受2、双方的关系3、当时的情况4、行为持续性5、对方动机

对策1、有必要建立禁止性骚扰的特别法,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处罚办法。2、可设置性骚扰投诉部门,制订投诉工作细则,为受害者提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3、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符合犯罪特征、具有特殊身份的性骚扰者及时绳之以法。4、努力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才能有效杜绝性骚扰现象。

相关法规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2、《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4、《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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