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古人是如何判断性骚的呢?
我们对“性骚扰一词都很熟悉。 古代自然也不乏此类行为,那么古人是怎么断性骚扰案的?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妇女撞见。此男子非但不回避,反而大耍流氓,一边继续撒尿,一边笑着用手指着自己的生殖器。彼时女子和现代女子不一样,哪见过这场面,顿时号啕大哭,觉得受了奇耻大辱,回家后就上吊,死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数人认为该男子行为可恶,但一无手足勾引,二无语言调戏,只能拟为“缓决”,也就是“死刑暂缓执行”的意思。
现代人看来,这一量刑已相当严重,但彼时法律与现代法律不同。清代律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死罪。最后送了那个小流氓的命。
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个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塾师小解完毕,像没事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得外面吵吵嚷嚷,说是对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塾师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座下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塾师的非常举动,大为可疑,立马报官。塾师被捉将官里去,又送掉一条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