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10对同志伴侣将提出婚姻平权诉讼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日本埼玉县川越市有一对男同志伴侣于1月4日向该市政府机关提出结婚申请,被以“同性婚姻并不在法律预设范围内”为由拒绝。
包含上面说到的这对男同志伴侣在内,一共有关东六组、关西一组、中部一组、北海道两组等十组同志伴侣将作为原告,以侵害“现行法不容许同性婚姻违反《宪法》平等权、侵害婚姻自由”为由,同时于2019年2月下旬在东京等四个区域的裁判所(注1)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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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受理证明书”敲开同性婚姻之门
住在埼玉县川越市的古积健(44岁)与相场谦治(40岁),是一对从2008年开始交往的同性情侣。这两名男性从2009年开始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并且与周遭亲友表明自己的同性恋身份。
在认定彼此的情况下,古积健与相场谦治2013年在东京一间饭店举行婚礼。一开始饭店不愿做这门生意,但在几经沟通之后,饭店以一般异性恋婚宴的模式加以接待。在“结婚”5年多之后,古积健与相场谦治又做了一个重要决定:到川越市公所办理结婚登记。
这对同性伴侣其实一开始就知道结果,市公所会因为日本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不予受理”。但他们还是在1月4日到了市公所,领回了“不受理证明书”。这张文件将是他们未来能够合法结婚的“凭据”,因为古积健与相场谦治将以此作为诉讼证据,2月将连同其他遭到政府拒绝登记的同性伴侣提起宪法诉讼,试图撞开日本的同性婚姻之门。
日本目前没有同性婚姻
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已经于2017年5月24日做出解释,认为台湾目前的“《民法》”未允许同性别二人结婚,属于规范不足的违宪状态,并要求有关机关于两年内做出因应,因此在今(2019)年5月24日起,台湾的同志伴侣就可以依法结婚(注2)。由于日本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同性别二人可以结婚,因此仍未容许同性二人缔结婚姻,但部分区域,例如涩谷,则有同性伴侣登记制度,但仅于该地区内有效,区域外就没有法律效力。
日本同性伴侣的另类共同生活方式——收养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目前日本同志伴侣有通过迂回的“收养”来达到共同生活目的的做法。
在日本《民法》的架构下,收养并不像其它国家有严格的年龄差距限制,只需要由年长者收养年幼者,并经过法院认可即可。因此有些同志伴侣会通过收养的方式,使另一半成为自己的家属,进而享有后续的法律保障。明治大学法学系教授铃木贤便是透过这样的方式,收养台湾籍的伴侣使其获得法律上保障。
日本同婚遇到的问题——日本《宪法》怎么解套?
虽然在日本可以通过收养来达到同志伴侣共同生活的目的,但是大家还是希望能以“婚姻”的形式保障自己的另一半。也因此,近两年来也开始有同志伴侣希望通过法院的宪法解释途径,由法院宣告现行日本《民法》违宪,而出现了本次新闻中的状况。
但是,相较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状况,日本婚姻平权之路遇到的问题可能并没有比它们更容易解决!
因为根据日本《宪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婚姻只能基于两性的合意而成立,夫妻必须在享有同等的权利的基础下,互相协力、维持。”(注3) 而这里的“两性”就成为了日本婚姻平权路上的可能阻碍。
为什么会说这是阻碍呢?比如在台湾,并没有在“《宪法》”中明说什么是婚姻,而是通过过去的“大法官”解释的见解,认为婚姻受到“《宪法》”的制度性保障,属于“《宪法》”第22条概括基本权的范畴。但日本则是明确在《宪法》中明订婚姻的定义,导致解释空间受到限缩。如何解释《宪法》,将成为了未来法律战中的重要争执点。
不同解释方式产生两种见解
针对日本《宪法》究竟有没有保障同性二人的问题,目前日本有两派见解:
第一派见解认为:“就是‘异性’的意思。”
这派认为,日本《宪法》设立当时,就没有考虑过同性二人结婚的状况。加上当时日本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几乎由男性在主导婚姻,因此日本《宪法》在设立时,就特别规定“两性”。也因此在这样的历史架构下,条文中的“两性”指的就是“异性”。
若采取这样的见解,有人认为必须要从日本《宪法》下手才行。至于是要修宪还是在《宪法》中另外规定,目前仍有不同讨论。
第二派见解认为:“指的是‘两个独立的性(それぞれの独立した両方の性)’。”
这一派认为,《宪法》制定的时候没有明确说是“男性与女性”,之所以会用“两性”,是为了表彰双方在权利平等的条件下缔结婚约的意思。如果将这边的“两性”解释成“两个独立的性个体”的话,就有可能解套。
这派见解的好处是,能够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回避冗长的《宪法》修正程序。
至于未来日本裁判所会做出怎样的解释呢?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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