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角度看“同性恋结婚”
【新闻案例】
孙某26岁。短发、白净、清秀,是他给人的第一印象。其“男友”36岁,两人认识一年多,相处融洽。6月23日是孙某和男友“相恋”一周年的纪念日。两人相约在这天结为配偶。在朋友们的陪伴下,他们走进了民政局,还随身携带了一面锦旗。“如果获准了,我们就把锦旗送给婚姻登记部门,并一起合影留念。”孙某说。“女方呢?”这是当班工作人员的第一反应。孙某指着自己的男朋友说,“这是我男友,我们俩想结婚。证件我们带齐了,给我们登记吧。”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愣了一下,告知孙某,“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 随后,孙某找到了省民政厅进行投诉。该厅相关部门回复,若涉及到官员贪腐问题,可以向纪委反映,如不依法行政,可去法院起诉。孙某决定找律师起诉民政局,21日下午,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获悉孙某起诉的事,但法律规定只能异性结婚,他们是依法行政。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仍充满未知。不过,在孙某看来,不管成功与否,他都不会轻易放弃。(来源:中国新闻网)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可知,结婚登记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
但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同性恋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按照《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其权益应该得到保障。男女都应平等地享有与男性结婚的权利,也平等地享有与女性结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同性恋结婚登记的合法化,有待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
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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