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中国同志圈里有多少这样的悲哀?

更新:2018-05-09   编辑:PalsGay

科普:中国同志圈里有多少这样的悲哀?

昨天小编的文章下看到一位网友的留言是这样的:

“我新婚三个月,发现老公是同志,我把事情告诉了家长,他现在跟我说他想去死 我该怎么安慰她?”

小编看到这句话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词就是:同妻

小科普:同妻是啥?

同妻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其中大部分同妻是异性恋者,另有一部分是女同性恋者。同妻通常指代前者。同性恋相对异性恋是弱势群体,但在男同性恋周围,有一个更弱势更隐秘的群体,就是同妻。她们生活得更边缘,不能发出声音,被传统文化打压,为孩子而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她们数量庞大,年龄各异。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和家庭冷暴力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胁。

同妻现象是一个最富中国特色的现象,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很少见到,因为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或者独身,或者与同性同居,或者与同性结婚,很少进入异性婚姻。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是中国文化特别强调结婚和生育,到了强迫症的程度。中国文化就是这么强迫症似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是这么强迫症似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逼着一批男同性恋者与女人结婚,还生了小孩。

很多“男同”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些“男同”婚后仍然保持着男性关系。为了不再被家人催促,为了得到一份表面的安宁,他们把家庭和妻子当成了社会舆论的挡箭牌,从而催生了“同妻”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这些“同妻”的经历往往不为人知,她们正在遭受着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理上的双重折磨。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束缚,多数“同妻”在知道丈夫是“男同”这一真相时,往往会选择默默承受。

小编在前面的文章里一直强调,同性之间的爱跟异性之间的爱情是没有区别的,但是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而娶妻生子,这是极其自私的行为。作为同妻,这是永远都没有办法忘记的伤痛,人生中最美好的一天,穿着洁白的婚纱走向自己深爱的男人,却不知自己的危机与痛苦就是从这场婚礼开始的。不幸的婚姻时时折磨着她们,她们却找不到不幸的根源在哪里。而两个性取向迥异的人组成的婚姻,就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炸毁现有的一切平静。

截止2009年,据有关专家保守估计,中国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至少有2000万。中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性恋者90%以上会选择结婚,其中8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由此可见,2009年,中国的同妻数量至少在1600万名以上。

注:

同妻数量至少1600万以上数目自2009年媒体已有发布,

但之后尚未见新数据

解决之道

在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女人的成功与否,多半源于一个女人的家庭生活是否幸福。大部分女生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或者从属的地位,一旦离婚,成为单亲妈妈或者变成被抛弃的妇女,世俗的目光,可能更会上这些同妻更加难熬。所以,法律应当给予她们保障。

1、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应该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这样最起码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样的依据,很多法院都不会裁定离婚,这样很难使同妻脱离出来,只要将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方式,才会有人大胆迈出那一步。

2、将请求损害赔偿扩大化。在立法中,应当将《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或者进行扩大说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种情况之外,还应该把配偶一方在结婚时故意隐瞒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导配偶产生错误理解,误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中,这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证。同时这样可以保证男性同性恋在结婚时,有所思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结果,让他们有所收敛,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离婚之后不至于没有经济帮助。

3、重新定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该将婚姻法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也进行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纯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们必须正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的出现,旧规定己经没有办法满足现 在的需求,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中国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面对这样的事实时,可以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同妻列举出一些不能直接证明其配偶为同性恋的证据时,如果男性同性恋无法提供相反的例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瞒或者不是同性恋的证据,就根据同妻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这样在实际上大大简化了同妻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无效婚姻范围扩大。根据一些案例人们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诉讼的时候,希望是判决是无效婚姻,而不是离婚。离婚与无效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她们的处女情结,如果是可撤销或无效婚姻”则可以恢复“未婚”身份。中国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女性弱势地位的歧视。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有:(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肋、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且始终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也应该适时宜的扩大,因为在双方结为夫妻的时候,男性同性恋有意隐瞒或者故意引导都是存在欺骗的成分,这种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也是有因可循。

PinkBlued希望各位有爱的同志不要再让更多的女性同胞加入这个痛苦的代名词,你需要爱和呵护,她们同样需要,不要自私的再拉着他们走向痛苦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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